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2 / 2)

横钢誌企业志 佚名 2870 字 1个月前

5.户粮关系不在厂配偶,住本厂早出晚归者(指在寿昌镇、卜家蓬、陈家的配偶),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4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者记0.5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户粮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前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记0.5分。

8.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二个孩子记分。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每晚婚一年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员记1分,生了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家属区照顾一间。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在分房前连续三年被评为厂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优秀党员)增记0.6分。三十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结婚房子优先照顾。

14.分房前一年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厂职工(包括在职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16.对中层以上干部加分方法:厂级干部正职为2.5分,副职为2分,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为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横行(1982)062文件规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横铁职工住房分配中有关权限及职责,如下:

1.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职代会主席团组长和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联席会议可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这方面的权利。

2.任何职工要求住房照顾,必须经过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有效,具体做法是:经过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照顾名单,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处,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有效。

3.行政处权限和职责是按照“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进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过程中,必须接受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关于住房分配及调整自制度的内容,基本上与1984年11月14日规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记分法第16条中,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改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厂第五届三次职代会通过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厂实际,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双职工在享受本厂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独生子女及工程技术人员记分法同上。中层以上干部除上级明文规定外取消职务分。凡因公致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优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顾。

二、分配调整范围:

1至7各条与1984年规定相同。

8.原住本厂家属宿舍但已失偶的职工,必须同住一名粮户关系在厂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职子女住集体宿舍,并向行政科提出申请,但必须取消记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厂郊城镇有公房者,今后一律不列入厂分配计划。

10.凡不住本厂职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贴,单职工每月不超过2.5元,双职工不超过5元。

三、记分方法:

1至8各条规定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来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来,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条件优先者,各条与往年规定相同。

横办(1988)058号转发厂六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规定”于1987年3月17日六届职代会团组长会议通过。

一、基本原则:

原则上 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其中对工程技术人员,将他们的大学(包括大专及高中中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

二、分配调整范围:与上年相同。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军龄按本厂连续工龄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满一年者记0.1分(加记的0.1分,双职工可一并计算)。

2.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厂子女)记2.5分。

3.金属分厂、水泥分厂、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5分。

4.配偶(指粮关系在厂家属)记2分。

5.粮户关系不在厂配偶住厂早出晚归者(指在寿昌镇、卜家蓬、陈家吃商品粮配偶)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88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记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记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并扣总分1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粮户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关同住一年以上者,记0.5分。

8.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子女记分。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双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指在部队属干部编制),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地、市级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凡开除出厂,留厂察看期间扣除工龄分至撤销处分止。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上年规定相同。

历年来,横铁职工住房情况随着生产发展,建房面积的增加面逐年得到改善;分房制度也根据职工实际逐年调整面日趋合理。但由于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婚姻生育家庭结构的变化,职工对住房要求的日益提高,而始终存在着住房分配问题上的供需矛盾。曾几次出现过“批条子”“走后门”“抢房子”等现象。如1980年出现不按规定强占住房户,勒令退出,并不罚款处理。1988年有14户职工以多种理由,通过厂生活福利委员会予别人私批“机条子”“走后门”分房子而引起一件职工不满、出现抢房现象。厂部为整顿厂风,严肃厂纪,于12月24日发出通告,勒会限期退出强占和不合理占领的住房。有违者厂部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造事者和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作扣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