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1 / 2)

横钢誌企业志 佚名 2870 字 1个月前

建厂以来至1979年职工住房分配均由行政科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和家庭人口结构统一分配。当时五口以上(包括五口)大户住一大套,四口以下住小套。1980年以后,职工住房分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行政科共同协商,确定全本方案,以工龄长短为主要条件,并从计划生育、晚婚等其他因素来分配。1982年开始职代会通过以工龄、人口结构等因素,用计分的办法,按分数高低分配住房。

单职工集体宿舍安排情况是:1970年前大房间上下8铺,住7人,小房间4铺住3人,随着宿舍的增建,单职工从每间7人减少到2-3人,小房间住1人。厂里还对1958年前后进厂或年龄在48周岁以上的单身老职工造了老年职工宿舍,每人住8平方米的单间。单身的中层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每人一间。

以下是历年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居住情况。

1980年横钢第三届职代会、代表组长等通过关于家属宿舍调整、分配意见,内容是:

一、新房调整原则:

1.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和连续工龄时间长短为原则,考虑人口结构和现有居住条件等方面因素确定安排。

2.退休、离休干部,退休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工程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拆迁户根据住房调整原则优先安排(原属照顾户例外)。

二、其他房屋分配:

1.考虑本厂双职工为主,单职工户口在厂、三口以上的酌情考虑。

2.根据工龄长短,人口结构情况分配一套或半套。

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安排。

4.结婚年龄、工龄均符合条件,职工未生育子女的,可按独生子女条件安排。

1982年横行(1982)062号关于公布执行横钢《住房分配、调整制度》的通知,发于1982年6月4日,内容是: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住房分配的文件精神,参照有关单位管理办法和经验,结合本厂实际,确定厂今后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对独生子女,按上级计划生育文件规定,一个子女按二个子女记分。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规定,将他们的大学(大专)高中毕业以后上中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凡需特殊照顾的人员,有关部门提名给厂职代会讨论通过。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二、分配调整范围:

1.凡本厂职工、厂办集体、水泥厂家属均可参加分配和调整(包括离退休、来回原籍职工,不包括单身职工)。

2.对已住1980攫分配的100套和三区11-12幢(扩建24套)的家属宿舍,作为定型宿舍外,其他都属分配、调整对象。

3.凡1981年1月1日以后,家属子女迁入本厂的(工作调动例外),这次不作分新房条件,二年后有条件时再作考虑。

4.三区1-2幢搬出后,作临时宿舍用,二区老六幢不作一套分配。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以本厂职工一方参加工作最长的计算)。

2.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工作子女)记2分。

3.厂办集体和水泥厂职工记1.8分。

4.配偶(指在厂家属)记1.6分。

5.户粮关系不在厂的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住本厂早出晚归者(指寿昌、卜家蓬、陈家)并经同意住厂的记1.4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记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记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粮户关系在厂并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记1.2分。

8.省、军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增记2分。

9.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二个子女记分。

10.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规定,按女方年龄,每晚婚一年加记0.1分(一次有效)。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

1.工龄长与工龄短的,工龄长的先安排。

2.双职工与单职工,双职工先安排。

3.独生子女与多子女,独生子女先安排。

4.无房户与有房户,无房户先安排。

5.二个子女以上的,异性子女先安排。

6.子女数相同,子女大的先安排。

7.住房面积大的与小的,小的先安排。

按以上顺序对照考虑优先。

1984年11月14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确定关于住房分配调整制度,内容是: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住房分配文件精神,结合本厂实际,确定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记分,对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规定,将他们的大学(包括大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中层以上干部,根据改革精神,适当提高记分。凡需将特殊照顾人员,有关单位提名,经厂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二、分配调整范围:

1.凡本厂职工(包括金属分厂、水泥分厂和服务公司职工)均可参加和调整(包括本厂离退休且未回原籍职工,但不包括单身职工)。

2.对已住1980年和以后所分配的新家属宿舍,三区11-12幛(扩建24套)作为定型宿舍外,其他部属分配调整对象。

3.凡职工家属,子女迁入本厂(工作调动例外)不满两周年者不作分新房条件,两年后待有条件时再作考虑。

4-7略。

8.本厂职工住家属宿舍,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并要求在职子女集体宿舍,可向行政科提出申请,方可安排集体宿舍,但必须取消记分。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满一年者记0.1分(以上两项工龄均以本厂职工一方计算)。

2.本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职子女)记2.5分。

3.金属分厂、水泥分厂、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3分。

4.配偶(指在厂家属)记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