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征用(1 / 1)

横钢誌企业志 佚名 597 字 1个月前

横钢厂址选定在建德县寿昌镇西北部的横山庙一带(当时也称黄泥岗),大部分是荒山坟丘,总面积约3000亩。

根据1960年按照年产10万吨合金钢的建厂规模,初步设计的全厂建筑工程平面图,先后经过二次征用土地。第一次是1960年,于4月20日横钢向浙江省人委审请报告,要求征用厂区土地2393亩,即159.54万平方米,铁路占用土地166亩(11.07万平方米)。并按照重工业部电话指示,上第一期工程,需先征用土地共1877亩(125.14万平方米),其中厂区占地1711亩(被征用厂区土地中有县畜牧场田21亩,地652亩,水面1.5亩,房屋及屋基面积11.5亩,生产队田、地、山共1025亩,其余是国拨荒山面积),铁路占地166亩。田于横钢属省委确定的重点项目,于4月25日省人委就批复:“请建德县人委处理”。原建德县委第一书记兼横钢党委书记董炳宇、县长崔华、副县长张树声等坚决执行省人委批示,同意横钢上报土地征用面积,并立即派出干部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协商,划定界线,落实补偿政策。

第二次是中央“十二条”下达后,县委、县人委派员对横钢建设用地进行了复查,县长崔华几次现场察看,退回了47.8亩给生产队耕种。横钢与卜家蓬公社后大路大队于1961年4月20日签订了协议,并埋了混泥土三角形界桩(现尚有三个界桩保存)。

根据国务院1962年4月10日颁发的(62)第100号文件和同年10月30日颁发的492号文件规定:“一切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应当坚决退还给生产队”。当时由于横钢有些尚未上马的基建工程,原已划定给厂使用的土地被生产队耕种,但曾明确规定若厂方需要可随时收回。1988年3月至11月,给建德县土管局组织有关乡、村、厂三方现场调查踏勘,横钢目前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没有超出建厂时的第一期工程厂区使用范围面积。

经建德县土管局组织有关单位的调查组来厂实地划算、打界桩,1988年11月28日建土管字(88)36号文确认横山铁合金厂实际占地面积为1816.33亩,即为121.09万平方米。其中:

一、厂区占地面积为1694.4亩。在厂区中厂房占地943.14亩,铁路占地421.95亩,教育部门占地29.75亩,医院占地8.46亩,住宅占地291.47亩。

二、招待所占地13.36亩。

三、一泵房占地5.47亩,水管管道占地18.97亩,合计占地24.44亩。

四、白沙泵房占地1.1亩。

五、厂外铁路占地80.6亩(原征地166亩)。

六、寿昌火车站铁路道口占地和住宅占地0.38亩。

1960年至1987年,共用去土地征用费、土地征用时移民安置费和土地收回时青亩赔偿费54.13万元。